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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下的公司责任



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第17A条的规定确立了新的公司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在内的商业实体,如果其任何雇员和/或合伙人为了实体的利益实施贪污,可被视为有罪。

无论高层管理人员或其代表是否知道其员工或同事实施的贪污行为,该企业实体也被视为有罪。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可能面临最高10倍的罚款,或10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或最高2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首相署发布了指南,以帮助商业组织了解应该实施哪些适当的程序来防止在其商业活动中发生贪污行为。

公司董事应特别关注并阅读准则。还建议公司寻求适当的咨询,设计并实施适合其业务运营和避免贿赂风险的适当政策和程序。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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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随时进行更改和修订。因此,本文中的信息可能不是最新的。


本文提供的信息仅为一般的评论,不应视为建议或推荐。所有的税务情况都是根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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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联文件 :

Guidelines on Adequate Procedures - GI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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