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雇主向其员工提供的非现金福利(如住宿或汽车)被视为员工的收入。这些福利被称为实物福利(BIK)。
有几项税收规定,规定了如何在纳税方面对这些福利进行估价和申报。同时,在特定的情况下,我们得注意获得的豁免。
实物福利是一个复杂的税收领域,本文旨在为您简单概括相关规则。
通过适当的实物福利规划节税
这是个值得花时间研究这一领域——如果实物福利被正确规划和执行得当,雇主和员工都有节税的机会。
未能遵守规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能遵守这些规则的雇主将在所得税法案(ITA)下受到起诉或罚款。税务部门通常在税务审计中重点关注或涵盖这一领域。
常见的实物福利
常见的实物福利包括了:
提供员工私人使用的汽车和相关福利
提供员工的住宿
提供员工私人使用的资产(电话、家具、配件、家用电器等)
由雇主制造并向其员工提供的免费产品或打折产品(包括免费服务)
雇主提供的茶点(如茶、咖啡、饼干等) *
医疗和牙科治疗*
*茶点、医疗和牙科治疗被视为员工仅为履行其职责而使用的福利和便利设施。因此,这些福利是免税的(雇主可以申报这些费用,而雇员无需为这些福利纳税) 。
我们将进一步探讨这两种常见的BIK:
1. 汽车及相关福利
2. 住宿福利
1.汽车及相关福利
当雇员被提供私人使用的汽车时,该福利是雇员的应税收入,雇主必须在其雇主纳税申报表(表格E)和雇员的表格EA中报告该福利。同时,雇员也必须在其纳税申报表中将这一福利作为应税收入申报。
当员工可以使用汽车在他/她的家和工作地点之间通勤时,汽车被视为私人使用,且汽车被存放在员工的家中,员工或其家人可以随时使用。
汽车福利的年价值通过使用公式法或规定价值法来确定。
公式法 :
汽车价值
---------------------- X 80% = 汽车的年收益值
规定的平均寿命
Note:
a. 公式中的80%反映了当汽车归还给雇主时,汽车的认定价值减少了20%。
b.汽车价值是指雇主的实际成本或汽车的市场价值。
c. 规定的平均使用寿命由税务局提供(参见附录A)。汽车所规定的寿命是8年。
例子 A:
乔伊得到的一辆二手车(车龄4年)是雇主以12万令吉购买的。新车的价格是205,000令吉。
通过使用公式法,与汽车相关的实物福利(BIK)的年度价值(应作为Joey的工作总收入的一部分征税)如下所示:
RM 205,000
------------------- X 80% = RM 20,500 8年
马币20,500令吉的BIK将申报在Joey的EA表格中,他有义务为从雇主获得的实物福利纳税。
规定价值法
作为让步,雇主可以通过参考马来西亚税务局发布的规定价值来使用规定价值法。请参考附录B “汽车的规定价值及其相关利益” 以了解汽车和汽油利益规定的实物福利价值。
在乔伊的案例中,实物福利的规定价值应为9000令吉(相比使用公式法计算的20500令吉)。
请注意,在规定价值法下,
a. 福利的估价将基于汽车购买时的成本(而不是购买价格或市场价值)。并且适用于二手车和租赁/租用的汽车。
b. 如果提供给员工的汽车年龄超过5年,实物福利的年价值将减半。
汽车的使用年限是参考该年度的1月1日。如果BIK是使用公式法确定的,则不提供折扣。
税务规划技巧
通过使用正确的方法(本例中的规定价值法),Joey(员工)可以享受一些税收减免,因为其报告的BIK总收入仅为马币9,000令吉,而不是马币20,500令吉
#请注意,雇主的税务状况不受确定BIK所用方法的影响。
免费汽油的好处
如果员工享受免费汽油,需报告的汽油BIK应为:
a.雇主实际支出的汽油费用;或者
b.附录B中的规定值.
以Joey为例,如果乔伊也享有免费汽油的好处,那么雇主必须将以下任一项申报为BIK:
a.汽油支出的实际数额,在这种情况下,让我们假设全年为6000令吉;或者
b. 规定的实物福利价值为2100令吉(参考附录B) 。
税收规则要求采用一致的方法。如果雇主选择了公式法来确定汽车的BIK价值,则必须报告实际的汽油支出金额。然而,如果雇主选择了规定价值法来确定汽车的实物福利价值,雇员享受的免费汽油也将使用规定价值来确定。
2.提供给员工的住宿
根据第13(1)(c)条款,当雇主向雇员提供住宿时,这项福利的价值必须包括在雇员的总收入中。福利应在雇主的表格E和雇员的表格EA中报告。
雇员应缴纳生活住宿福利税。
居住补贴的价值估算如下:
1. 住宿的 “定义值” ;或者
2. 雇员总收入的30%, 即工资、带薪假期、费用、佣金、奖金、约满酬金、额外津贴或津贴的总和,如ITA第13(1)(a)条款所定义,以较低者为准.
根据第18条款,关于住宿的规定值为:
1. 如果住宿没有收到任何限制或法律控制租金的书面法律的影响,并且提供住宿的人以租赁方式持有住宿,那么就应该根据以下标准计算住房津贴:即在该住住所未被装修的情况下,并且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公平交易的独立人士,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时,实际支付或者应该支付的租金
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按评定价值或在没有评定价值的情况下按经济租金计算
例子 B :
大卫是一家软件公司的高级经理。根据雇佣合同,以下是他的年薪:
| 马币 |
薪水 | 60,000 |
奖金 | 10,000 |
旅行津 | 5,000 |
无家具住所(租金由雇主支付) | 18,000 |
根据第13(1)(a)条款,他的总收入为75,000令吉(60,000令吉+10,000令吉+50,000令吉)
住宿津贴的价值将是两者中最低的
a. 75,000令吉的30% = 22,500令吉,或
b. 18,000令吉—定义值
在这种情况下,18,000令吉(两种方法中最低的一种)应该是雇主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住宿福利的价值。大卫将为他所接收的价值为18,000令吉的住宿津贴纳税。
注意:
a. 提到住宿福利时,是指没有配备家具的住宿。若也提供家具,则家具被视为额外福利,应加入到30%内,并包括在总收入中。
b. 如果住宿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雇员共享,或者如果雇员被要求住在任何特定的场所,又或者雇员被要求为了雇主的业务利益而使用部分场所,例如招待、接待来访的公司高管或客户,则住宿的规定价值将减少到合理的数额(《所得税法》第32(3)(c)条),并与雇员总收入的30%进行比较。两者中较低值将被纳入征税。
c. 如果向员工提供的住宿超出了 “正常” 需求,就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声称在计算被视为应纳税福利时,只应考虑相关财产年度价值的一小部分。诸如以下因素:娱乐、招待、商务客房等,都是申请减税优惠的充分理。
d. 如果提供的住宿时间少于12个月,《所得税法》第32(3)(b)体哦啊桂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的价值应该是公正合理的。
e. (非服务董事)提供的住宿,住宿福利应为完全确定的价值,并且不适用与第13(1)(a) 条款总收入的30%进行比较。这是为了防止受控公司的非执事董事利用向员工提供的住宿福利。但是,如果住宿是与一名或多名雇员共用的,或者比董事要求的要大,则可以降低确定值。
f. 雇员在住所方面的费用,如房屋的维修和保养、退租、评估、建筑物的保险费,可以允许扣除。
h.雇员就住所支付的名义租金应允许扣除。
i. 如果员工在酒店、招待所、小木屋或位于种植园、森林或不受任何费率限制的区域的场所住宿,住宿价值将为总收入的3%(第13(1)(a) 条款)。
j. 根据第13(1)(c) 条款,住宿福利是一项应税福利,不过前提是此类住宿是作为私人住宅目的提供给员工的。因此,对于仅为实施工程或履行雇佣职责而占用的住所,此类员工不会获得任何住所福利。例如,在第13(1)(c) 条款的范围内,以下员工宿舍不被视为住宿福利:
· 在庄园工作的种植园工人
· 在工厂工作的工厂工人
· 建筑工地的外籍建筑工人
· 当员工被派往外地或海外执行短期任务时(例如,James被派往阿联酋阿布扎比,为公司对特定的石油运输进行质量检查。他必须在那里呆上两个月。在此期间,他必须住在公司拥有的公寓里。公寓的占用不是生活住宿福利,也不构成詹姆斯工作收入的一部分)
有关实物福利和额外津贴的详细指南和要求,请参考以下内容:
Public ruling 3/2005 and addendums (Living accommodation benefit)
Public ruling 11/2012 (Employee share scheme benefit)
Public ruling 12/2012 (Share scheme benefit for cross border employees)
Public Ruling 2/2013 (Perquisite from employment)
Public ruling 3/2013 (Benefit in kind)
Public Ruling 11/2016 (Tax borne by employer)
APPENDIX A: PRESCRIBED AVERAGE LIFE SPAN OF VARIOUS ASSETS PROVIDED BY EMPLOYERS TO EMPLOYEES (download)
APPENDIX B:
如果您有兴趣了解我们的团队如何能够帮助您为您的关键员工和外籍员工规划具有税收效率的薪酬方案,不妨与我们联系。
声明:
我们尽一切的努力提供准确的信息。但是,本条款中包含的信息和条规可能会被相关机
构随时进行更改和修订。因此,本文中的信息可能不是最新的。
本文提供的信息仅为一般的评论,不应视为建议或推荐。所有的税务情况都是根据具
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因此可能与本文中的情况有所不同 - 如果您有具体的税务问题,应
向持有许可证的税务代理人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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