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税务局(“税务局”) )于2018年3月16日发布了一份名为“实务说明1/2018” (Practice Note 1/2018 – Tax Treatment on Digital Advertising Provided by a Non-resident)-非本地居民提供的数码广告的税务处理的实务说明。
实务说明是税务局 对适用税法的观点和解释。因此,它们可能会对您的业务造成税务和其他影响。 税务处理总结
对于马来西亚个 体向在马来西亚没有永久机构和业务的非居民支付的数字广告服务款项,适用以下税务处理:
支付类型 | 预扣税率 |
这笔款项是版税,如果是支付方购买或使用应用程序来创建自己的广告活动,则需要缴纳预扣税。 | 根据ITA第109节,该款项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并需缴纳10 %的预扣税。 |
如果不涉及购买或使用应用程序,而仅仅是非居民提供的服务,则根据ITA第4A (ii)节,该付款被视为“特殊收入类别”。在这种情况下,付款方(马来西亚客户)仅仅依靠国外服务提供商来处理数字广告的所有方面。 | 根据ITA的S.109B,预扣税率为10%,但目前免除了这一要求。 |
如果付款给在马来西亚有常设机构或营业场所的非本地居民,则该付款属于非本地居民的S.4(A)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107A节,预扣税为10% + 3%
在 2017年1月对《所得税法》 进行了修订,将与软件相关的任何付款作为版税纳入其中,以扩大税网。另外,电脑和智能手机应用程序也被视为软件。如果是这样的话,对应用程序的支付也会被认为是版税。
税务局 通过本《操作说明》表明了他们的立场,即他们会将使用非居民应用程序创建自己的广告活动的费用视为版税,因此此类费用需缴纳预扣税。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由马来西亚个体 支付给非居民的个体 (例如,该个体位于新加坡),则马来西亚的个体(付款人)需要预扣10%的款项,并将其汇给税务局。预扣金额是非居民个体从马来西亚获得收入时必须缴纳的最终税款。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是从一家马来西亚个体支付给另一家马来西亚个体,则不需要预扣税。
在使用这些规则时,还必须考虑马来西亚的加入 的双重征税条约。一些双重税收协定(双税协定)不将软件付款视为版税,因为可能不需要预扣税(例如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之间的双税协定),而有些国家需要预扣税(例如马来西亚和日本之间的双税协定)。既定的税务案例和税务局已经确认,双重税收协定 的条款优先于所得税法。对于适用版税预扣税,它们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提供减免或降低税率(例如马来西亚和爱尔兰之间的双重税收协定,版税预扣税为8%,而不是所得税法下的10%)。
官员还表示,他们并不完全同意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软件付款税务处理的解释。根据经合组织的说法,仅仅为访问或使用软件而没有权利修改或利用软件的付款不应被视为版税付款。
脸书和谷歌广告服务需要缴纳预扣税吗?必须根据每个案例的事实来确定税务处理,必须确定服务是从哪里提供的,是否有任何相关双重税收协定,涉及哪些服务等。
[如果您是StanleyCo的客户,请联系我们以获得进一步的帮助。]
StanleyCo是一家有执照的税务代理公司,如果您在上述问题上需要帮助,请联系我们。
声明:
我们尽一切的努力提供准确的信息。但是,本条款中包含的信息和条规可能会被相关机
构随时进行更改和修订。因此,本文中的信息可能不是最新的。
本文提供的信息仅为一般的评论,不应视为建议或推荐。所有的税务情况都是根据具
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因此可能与本文中的情况有所不同 - 如果您有具体的税务问题,应
向持有许可证的税务代理人进行咨询。
Comments